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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管理制度》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32号

颁布时间:2000-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效能和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国税发[1992]183号)精神,结合我局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购置管理

  第一条 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选购应本着:“统一、先进、实用、可靠”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各分局、处室购置计算机设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计算机管理中心技术审核,签署技术审核的可行性意见,并送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和税务行业推荐的机型统一选购。

  第二条 购入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应纳入市局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计算机设备档案》。各分局、处室也要相应纳入各级管理建档登记。

  第三条 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需报废处理的计算机,应报市局计算机管理中心批准,按计算机管理中心通知的报废程序处理。

  使用管理第四条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局、处室应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管理,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填写计算机使用记录,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状况。

  第五条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 计算机中重要数据应定期做好备份,以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条 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严禁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第八条不得修改市局网上计算机的各种配置参数,严禁擅自删除、修改非自建文件。

  第九条 严禁用市局网上计算机进入互联网。

  第十条 严格遵守《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电源设备应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并严格按电源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设备用电应“专线专用”,严禁在计算机专用电源插座上,插接非计算机类设备。

  第十三条 下班后须停止设备运行,切断所有计算机电源,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应由各分局、处室计算机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计算机管理中心应坚持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硬件与防病毒检查。

  第十六条 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通电情况下移动设备,拆换、插拨零部件。计算机设备必须由计算机管理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

  第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时,各分局、处室计算机管理员应努力排除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及时报计算机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对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应定期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作好记录,以保持设备的整洁。

  第十九条 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对出现的故障要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维护措施。

  第二十条 计算机电源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努力排除故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分局、处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年终目标考评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减相关分局、处室的目标管理分。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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