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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废止]

苏财税[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税字[19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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