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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十五”期间税收法制工作规划的通知

皖地税[2001]232号

颁布时间:2001-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税系统“十五”期间税收法制工作规划》经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安徽省地税系统“十五”期间税收法制工作规划

  近年来,我省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工作,紧紧围绕依法治税,积极参与税收立法,努力完善税收政策,强化细化税收征管切实加大稽查力度,不断强化行政监察,在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我省依法治税和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健康增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根据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省地税局在《安徽省地方税收“十五”发展计划纲要》中明确了我省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建设目标,即:地方税收政策和征收办法的制定更具有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透明度,努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法规政策体系,税收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税收普法宣传更加深入和富有成效,纳税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这一税收法制建设目标的整体框架,要逐步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以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为突破点,努力实现由提高全体地税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税收的转变,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

  一、逐步完备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发展进程,加快我省地方税收立法步伐,适时研究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道方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地方税收实体法的法律级次,逐步形成较为科学、完备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适时提请省政府修订《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动开展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决策机关提出政策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争取将一些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在管理权限内,不断完善税收政策。

  (三)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备查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杜绝违规政策文件出台防止政出多门。

  (四)建立全省税法地方库并做好系统维护工作,适时与税法中央库实行联网,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能够及时通过广域网查询有关税法资料。

  (五)规范税法公告。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提高税法的透明度。

  二、着力健全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十五”期间,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巩固、发展、提高、完善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细化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按照法定权限,结合新型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征管、机构、人事制度三项改革,建立完整的岗责体系。做到六个界定,即: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范围、执法责任等严格界定清楚,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任务。

  (二)根据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要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

  (三)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评议考核制度,将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纳入每个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岗位责任制评议考核之中。要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各执法岗位相互之间、上下之间的内部考核,并适时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外部评议,实现以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考核管理机制。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和个人执法工作好坏的主要依据并与奖惩结合,评议结果记入每个执法人员的档案。

  (四)继续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法行政被取消执法资格的,将一律调离执法岗位。

  (五)全面贯彻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以深入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为主线,在规范、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在进行过错追究的同时,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界定准确、责任明晰、合理把握、宽严适度,使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检查

  税务行政执法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就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要将原来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要将原来被动型的监督变为主动型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要将原来对个别环节的监督变为层级与机构监督并重,形成监督体系;要将内部执法监督与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保障监督有力。以此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偏差,确保税务行政执法的准确率逐步达到90%以上。

  (一)拓宽检查范围。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稽查、复议、规范性文件制定等诸多方面。因此必须拓宽范围,以法制机构为主体,实现对税务行政执法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

  (二)推进日常检查。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除各级地税机关统一布置开展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外,尤其应当重点推进日常检查。逐步使税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除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机构自身具有的制约作用外,要理顺监督职能,建立统一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内在的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作用。

  (四)实行执法检查内部考核制度。要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为标准,对执法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县局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2次,省、市局组织的考核应不少于1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整改、注重实效。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无论涉及哪个单位、部门或是个人,都要及时加以整改并要实行跟踪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查而不改、查而不纠等有违执法监督、检查宗旨的行为。

  (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各级地税机关都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并且保证全年不少于10%的税务案件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如达不到标准的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凡达到税务行政处罚备案标准的,都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备案机关进行审查,对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

  四、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中提出的一个明确指导方针就是在税务部门实行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由此改变过去单纯、片面的强调和注重对纳税人的管理;而忽视对于内部自身的管理、提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

  (一)继续抓好领导班子、基层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  “两权”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执法随意性问题和行政管理上的腐败问题,同时还要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以道德教育促进依法治税。

  (二)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稽查、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形成专业化管理为主、综合性管理为辅、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执法机制。

  (三)建立以现代化信息手段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基本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基本实现依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推动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务行政执法队伍,是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前提。因此,队伍建设就必须摆在一个突出位置。每一个执法者都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把税收业务建设和税收法制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把依法治税原则贯穿在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五、严格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制度

  要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正确办理各类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听证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充分发挥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能,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切实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权利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对于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不允许人为的设置障碍或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积极参加税务行政诉讼活动,尽力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得拒不出庭、应诉。

  (三)对于审理完结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尤其是败诉案件,要认真加以总结、分析、研究,找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案释法,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对于复议诉讼结果要认真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全省地税系统要将税务行政复议维持率、诉讼胜诉率  保持在总数的80%以上,对于因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实体、程序  等方面原因而引起的败诉案件要呈逐年下降趋势。  (五)依法举行听证,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通过听证及时发现税务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禁  对要求举行听证的纳税人加重处罚。

  六、不断加强税收法制队伍建设

  “十五”期间,按照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法制部门所承担的工作职责,要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基础建设,充实税收法制工作人员,保证税收政策法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在全省市、县级地税机关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工作网络,形成上下联动、规范有序、注重效率、体现价值的税收法制工作新格局。

  (二)在基层地税分局、所要逐步配备一名兼职税收法制员,从源头上防范执法隐患。

  (三)在全省县以上地税机关逐步配备一名专业法律工作者,严把本单位、本部门的涉税法律事务关口。

  (四)要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经济、懂税收、懂法律、会协调、具有较高文字处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税收法制干部队伍,以适应新时期税收法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七、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培训力度

  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培训,尤其是要加强与税务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是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务求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全体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力求做到学法、知法、用法、护法。

  (一)深入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央和省里关于“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适时研究制定出地税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保证“四五”规划中所明确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培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干部要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护法的带头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各级地税机关内部建立中心组学法制度,并且保证每年至少要开展两次以上的专题学法活动。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增强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为根本,在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视角、以需求为导向的法制教育、培训,加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学以致用,注重税务人员整体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在宣传形式上、手段上要锐意创新;内容上要正反兼顾、突出重点并注重实效。要增强辐射力、增大震慑力、增添亲和力。要把税法宣传始终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法,更加理解。支持地税机关开展工作。

  八、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的改善并非一朝一夕或是一厢情愿就能够做到的事情,必须通过严格规范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等方式进行,并坚持长期不懈。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运用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力度,维护税法严肃性。

  (二)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税务协作法制化的途径和方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税收协助的法定义务。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立体式、网络状的社会协税护税体系。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同作战,共筑依法治税防线,共同打击偷、抗、骗税活动。

  (三)充分发挥各地税务治安办公室的积极作用,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责、性质、权限等。今后,凡是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都应当尽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查处。

  (四)要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并突出抓好对金融机构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督导落实,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税收执法的协助作用。

  (五)拓展为纳税人服务渠道,深化服务内容,减少并规范各项涉税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大力推行公开办税和文明管税,简化手续,改进涉税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就是要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等方面全面推进地方税收法制建设。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税收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税收工作法制化,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把税收法制建设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战略目标始终坚持抓紧抓好,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分步推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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