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1]75号
颁布时间:2001-10-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带头学习和宣传税法,坚持依法治税,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经常听取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征管条 件。
二、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进一步做好依法治税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它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阻挠和干预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并坚决纠正1994年以来自行出台的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不动摇,切实做到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杜绝虚收空转、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管理,坚持税款优先的原则,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应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切实加强对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加强部门联动,搞好协税护税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履行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对纳税人应办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应当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为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在其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帐户号码。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号或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三)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应由税务机关依法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不得以其它款项的名义进行处理。
(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出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阻止其出境。
(五)各级海关、外汇管理、外贸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退税单证的周转速度,以利缩短退税周期。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过程中,应督促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减免税应当凭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应当凭地税机关出具的全省统一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发票办理。
地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房地产税收。
(七)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协助地税机关共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在受理无形资产转让手续时,应凭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全省统一的减免税证明办理。地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无形资产转让税收。
(九)农机管理、航运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地税机关搞好车船税收征管工作,定期传递有关信息。航运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车船注册登记手续,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加强运输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发放或者办理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有代收代缴印花税的职责。各代收代缴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职责,按期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并提供代收代缴情况。
(十一)新闻、文化、教育等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税收工作宣传和教育活动;司法部门将税法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计划,普及税法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都能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四、加强税收执法保险,大力整顿税收秩序公安、司法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涉税案件,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项治理活动。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以及殴打、威胁、侮辱税务人员的,要依法严府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偷税、抗税、骗税和发票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治安体系建设,有条 件的地方可设立联合办公室,实施涉税案件先期处置,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税务机关正常开展税收执法工作。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凡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并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领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缴纳营业税。金融、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目前尚未使用税务发票的,应在2002年1月1日前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任何单位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印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在费用、成本中列支。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坚持限量、限额发售,严格执行验旧供新或缴旧供新制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重点、难点税收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的征管,进一步做好这些重点、难点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严格执法,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条 件和标准认定和年审,不得放宽条 件,不得下放审批权限;要强化对进销项税金的管理,通过加大日常稽核、税务稽查力度等措施,促使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坚持实行“先认证、后抵扣”,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的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工商、劳动、教育、房管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税源摸排工作,准确提供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文化、证券等部门要协同地税机关,搞好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出版市场和证券市场等方面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公安、外事、外贸、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往来外籍人员外贸经营和售付外汇等情况,搞好税务信息的交换;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配合地税机关,强化对工资以外各类收入的监管。各代扣代缴单位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都要主动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双向”申报工作,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个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地税机关申报上年全年收入情况。地税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作为地税工作的重点之一,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网络,逐步实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编码制度,全面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预提所得税征管和反避税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国税部门做好对预提所得税和外国承包工程税收的征收管理以及反避税工作。银行、外汇管理、工商、外贸、建设等部门应与国税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制度,制定必要的控管措施。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股权转让、担保合同或协议后,应及时报告国税机关,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国家税款外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国税部门反避税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 件,公安、边防、外贸、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要在信息沟通、情报资料、阻止出境、冻结资金等方面予以协助。
(四)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地税机关依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财政、物价部门应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抄送同级地税机关,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制定有关涉税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办法。开展收费年审时应邀请地税部门参加,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年审。地税机关要适时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检查,清查漏征漏管户,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管理。
七、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税务部门的要求,是现代科技发展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协调解决税收征管改革中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
税务机关要依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以税收信息化为基础,以多元申报、集中征收、划片管理、一级稽查为特征,实现税收征管的专业化。
通过深化征管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统一的征管模式、统一的业务规程、统一的税收网络、统一的征管软件,逐步建立起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金税工程”的实施力度,逐步将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督促其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和支持“金税工程”建设,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使纳税人都能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其设施。
各级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统计、审计、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加快计算机联网,实现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对应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控安装证明办理有关事项,其中涉及计量器具税控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统一要求办理。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税务机关电子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快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水平。
八、切实加强政风建设,大力推进文明执法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和涉税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服务意识。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所有税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规范等,都要予以公开,依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大行风整治力度,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坚决克服和纠正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松垮拖拉等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职权,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税收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