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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地方税收的通知

皖地税[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村地方税收管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地税机关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可以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地方税收、现将委托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在没有设置地税分局(所)的乡镇,可以将所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也可将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税收、车船税收、屠宰税收等部分农村地方税收委托征收。

  二、代征管理

  各级地税、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皖地税[1998]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财政机关和地都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抓紧落实。

  (二)财政代征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和代征证书的要求,确定专人管理,认真搞好税源调查,编制收入计划,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定期结报。

  (三)地税机关要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搞好代征人员的资格认定和业务培训,对代征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漏征漏管。检查重点是应登记办证而未登记办证的漏管户,以防有证户向无证户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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