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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函

皖国税函[2003]658号

颁布时间:2003-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核批2002年度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合银信[2003]3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规定,经审核,确定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218万元(详见附件);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确定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附件: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地级市本级省级以上

  阜阳市55.5955.59

  亳州市33.4733.47

  宿州市38.1538.15

  滁州市54.4854.48

  六安市62.0962.09

  巢湖市51.0551.05

  池州市22.8022.80

  宣城市36.4336.43

  蚌埠市28.3228.32

  淮南市21.8621.86

  淮北市10.5010.50

  马鞍山市18.0818.08

  芜湖市26.7226.72

  铜陵市6.676.67

  安庆市68.7368.73

  黄山市25.6325.63

  长丰县6.206.20

  肥东县9.609.60

  肥西县12.7812.78

  合肥郊区19.8519.85

  全省合计609.00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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