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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210号

颁布时间:2002-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对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规范行政性收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及时组织收入缴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4号)精神和省地税局《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地税局立即对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清查检查的重点是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省金库,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徽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是否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凡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自行纠正,对省地税局《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应缴未缴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必须于2002年6月25日前全额就地上缴省金库。各市地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本系统清理检查和整改情况(包括存在的违纪问题、目前纠正情况以及今后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省地税局。

  二、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增收节支上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从2002年起,取消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由各级地税局留用、不上缴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各市、县地税局应将2002年以来收取的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按“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与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一并全额就地缴入省金库。

  三、各地上缴的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由省地税局按实际入库数全额专项核拨各地,作为税务登记证、发票和车辆纳税记录卡的印制、发放经费。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或擅自减免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今后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如发现有未及时上缴的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一律收缴省金库,并不予安排相应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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