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1]211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营业部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时开始启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原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2年3月1日。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 .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用量每半年向所在市地税局报送用量计划,各市地税局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保险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0]307号)要求报送用量计划。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后,由各市地税局负责向省地税局领购并逐级发放,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管理。
三、根据我省各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基本联次外,增加第五联为“保费结算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