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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之间煤炭计价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0]9号

颁布时间:2000-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境内煤炭系统关联企业之间煤炭计价问题的请示》(宿国税发[1999]22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皖北矿务局、淮北矿务局对所属煤矿生产的煤炭实行收购制,由下设的煤炭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收购价格由矿务局根据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这是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加强内部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符合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会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应予以理解和支持。今后,矿务局所属销售公司对煤矿的煤炭收购价格,由矿务局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宿州、淮北两地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预,更不准采取停供发票等手段给企业施加压力。如发生因国税机关干预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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