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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57号

颁布时间:1998-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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