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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235号

颁布时间:1999-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祁南煤矿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宿地税[1999]265号)收悉。经调查了解,祁南煤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矿区标准。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对祁南煤矿的房产和土地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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