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3]160号
颁布时间:2003-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是国家根据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利益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克服认为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仅仅是为了解决骗抵增值税问题的片面认识和畏难情绪,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过错追究制度。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是机构分设以来国、地税部门之间在税收征管方面第一次大规模协同作战。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地税机关内部税政、征管、稽查、信息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凡相互推倭,不按《通知》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货运发票管理新办法告知工作,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货运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打击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逃营业税税款骗抵增值税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内部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货运业税收管理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运用,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从制度上确保税务干部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和清正廉洁。要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严惩内外勾结、通谋参与伪造、虚开、假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骗取增值税抵扣的蛀虫。
五、做好对货运企业的清理登记及发票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规定,对辖区内所有货运企业进行认真清理登记,收回已发放但未开具的所有货运发票,特别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期间的货物运输发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