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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淮北、毫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巢湖、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2000]75号),要求向其所属多经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鉴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同意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2000年度向其所属多经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名单见附件);对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便了解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还应及时将其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上报省国税局审核。

  附件:2000年度提取并向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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