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2]146号
颁布时间:2002-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全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治市场税收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8月底,共查出漏征漏管户16177户,通过调整税负月增加税款206万元,查补税款584万元。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不到位,税负偏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转变,纳税人用票面小且监控不力,建账工作进展缓慢,税控收款机推行力度不大。为此,必须进一步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克服厌战情绪,振奋精神,再接再厉,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继续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集贸市场的继续整治工作到2003年2月底结束。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将那些以批发为主的“商城、商厦”和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列为整治重点,抽调人员,集中精力,打好歼灭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做好调负、清漏、专项检查等七个方面工作。要以继续整治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皖国税发[2002]49号),努力实现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47号)中提出的六项整治目标。
三、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各省辖市局要确定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以便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推动面上工作。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的重点监控市场外,省局再确定15个重点集贸市场作为省局的重点监控市场,并将不定期派员到重点监控市场进行督促检查。从11月份起,各省辖市局在每月13日前要向省局报送重点监控市场的征管情况和4个报表(详见附件);合肥、亳州市局还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市场有关情况和报表,同时抄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集贸市场的继续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明确责任,严格考核来促进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将集贸市场继续整治工作的各个环节、每项任务、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那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省局已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02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