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125号
颁布时间:1998-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验登记应负法律责任的请示》(芜地税[1998]8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不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不能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处罚。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可停止供应其发票,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可视同偷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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