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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机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的通知

皖地税[19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保险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制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6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取凭证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原自行印制并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费收据不得作为保险费收取凭证。

  二、机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暂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头印明各分(支)公司、办事处名称,字轨启用号码为;皖地税№2599000001(其中;25代表安徽,99代表年度)。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将各保险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办事处机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的1999、2000年用量于5月7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当地各保险公司的联系,做好车辆保险收费发票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严格依法管票,以票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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