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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皖地税[1998]136号

颁布时间:1998-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关广省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收入直接解人省级金库的通知》(财预字[1998]462号),省局制定了《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规定》,并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结合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备案。

  附: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规定

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务稽查的管理,便于集中、统一和协调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人稽查执法力度,有力打击税务违法活动,根据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省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收入直接解入省级金库的通知》(财预字[1998]46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案件由省局直接查处:

  (一)经初步判明偷税数额个人在10万以上、单位在50万以上,且当地税务部门难以查处的案件;

  (二)群众举报有税不收的案件;

  (三)涉及范围广,跨省、区及地市的案件;

  (四)涉及被查对象主管地税机关副县级以上人员参与的涉税案件;

  (五)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涉税案件。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各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问题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有关案件材料的传递由稽查机构负责,确保保密、安全、迅速。

  第四条  对应上报省局案件而隐瞒案情拒不报告的地方,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和协办工作由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具体组织实施,省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结果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第六条  省局受理的案件由省局派人查处,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对省局组织有关地区协查的跨管辖区域案件,有关协查单位应及时报告协查情况。省局视各地协助、协查工作情况,拨付一定的办案补助经费。

  第七条省局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税务稽查程序组织实施,查补的地方各税税款、罚款及滞纳金,一律解入省级金库。

  第八条  各地重大案件上报省局查办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局(分局)负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稽查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稽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九条  地、市地税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级直接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具体办法,有关额度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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