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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政[1998]11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从1998年1月1日起,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平稳过渡。地方税务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务院为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深化地方税改革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顾全大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地方税务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接工作,要在上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平稳过渡。

  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明电[1997]78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变通方式向地税部门调进人员或突击提拔干部,同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和私分地税部门财产。对违反规定突击进入的要坚决清退,突击提拨的干部一律无效,转移和私分地税部门财产的必须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地方税务工作。地方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后,地方税务工作的性质和义务均没有改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地方税务工作,积极协助上一级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加强对本地地方税务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

  四、适应新的体制,强化依法治税。各级地方税部门,要尽快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党风谦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要深化税制改革,转换征管模式,逐步完善地方税体制;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提高税收工作质量。

安徽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椐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关于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为巩固财税体制改革成果,作出了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的决定,这是深化地方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从有利于规范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提高地方税收质量,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独立执法地位,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建设高素质地方税务干部队伍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使地方税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关于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为: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民编制和经费开支,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的体制。

  ㈠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垂直管理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和规格暂维持现状;今后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改革、机制转换的要求和全省机构设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设置,要县以下逐步推行按乡设所。

  ㈡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内设机构,原则上按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因工作需要变更内设机构名称、职能等,由省地方税务局内部调整,并报省编办备案;增设机构需经省编办批准。

  ㈢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列入当地政府序列。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与撤并,需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编办备案。地、市(含毫州市)级地方税务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与撤并,报省地方税务局会省编办审批。

  ㈣省地方税务局监察机构为省监察部门的派驻机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监察机构一律改为内设机构。

  ㈤各级地方税务局纪检机构由当地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与本级地方税务机关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三、关于人员编制

  ㈠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编制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管理。

  ㈡各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已核定的机关行政编制和省编办[1997]112号文下达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基层编制集中上划省编办。为了控制事业编制膨胀,防止乱收费,节约开支,各级编办已核定的地主税务系统事业编制同时上划。省编办按上述上划的编制总数分配给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今后,如因工作需要,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增加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省编办核批。

  ㈢省地方税务局的人员编制由省编办核批;地、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人员编制逐级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报,由省地方税务局在编制总数范围内审批。

  ㈣下列人员移交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1、1996年底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2、1997年11月14日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明电[1997]6号文件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增加的各类人员。

  3、离退休人员。

  四、关于干部人事管理

  ㈠全省地方税务干部实行垂直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省地方税务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下发。

  ㈡各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各级地方税务局增加人员,须逐级上报增人计划,由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㈢全省地方税务人员工资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的工资政策编制工资计划,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㈣各级地方税务局的机关党务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㈤离退休人员管理、公务员培训、奖惩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㈥地方税务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五、关于经费财产划转

  ㈠实行垂直管理后,地方税务系统的经费列入省本级预算,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各地、市、县(市)税务机关的正常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以1997年同级财政供给水平为基数,同时考虑1997年调整工资等政策性因素进行划转。工商税收总额分成经费划转基数已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同时下发。

  ㈡各级财政拨付给地方税务部门的一次性专项经费,比较固定的、并已成为地方税务部门一项经常性经费来源的应作为正常的经费基数进行划转。

  ㈢以上㈠㈡项以外的其它经费一律不划转。

  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含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现有的财产,包括房地产、公用设施、办公设备、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和债权、股权以及债务等全部划转。

  ㈤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人员,按照属地医疗原则,就地享受公费医疗。

  ㈥划转的正常经费基数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双方签章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从1998年1月1日起,全省地方税务部门正常经费,由省财政供给。

  六、关于税收计划管理

  ㈠实行垂直管理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收入计划自下而上编制,并保持与同级财政预算相衔接。

  ㈡在税收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当地政府实行双重考核。地方税务机关要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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