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444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电信国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徽电信实业公司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的请示》(安徽电信实业人资[2001]25号)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工效挂钩单位,你公司及所属各电信实业公司均在工效挂钩范围之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经认真研究,同意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分配给我省电信实业企业2001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21220万元额度内,你公司所属各电信实业企业按照你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电信实业公司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电信实业人资[2001]24号)规定提取的工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你公司在总额度内预留4943万元部分(其中预留奖励495万元、预留调节4448万元),在年终奖励给完成工效挂钩指标的实业企业时,应同时送我局及接受奖励的电信实业企业所在地市级国税机关备案,接受奖励的电信实业企业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你公司为即将划入的省直电信企业预留的3000万元工资额度,在企业划入你公司、下达工资额度时,应送被划入企业所在地市级国税机关备案,被划入企业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各电信实业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