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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皖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继续降低农业税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新增的农业税附加也一并取消。在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基础上,全省再降低农业税税率2.2个百分点。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乡镇一律撤销农业税附加专户。对已缴纳的2004年农业税附加,要及时退还纳税农户或抵缴应纳农业税。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欠,一律豁免,不得追缴。已按原定农业税税率缴纳的农业税,对超过4.8%的部分,各征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将多缴税款退还给纳税农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在农业税午征前落实到户。不得借取消农业税附加、降低农业税税率之机增加农民负担,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在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税附加、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继续减轻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附加后,省财政将设立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村组干部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补助。市、县财政原安排的对村级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增加。对村级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抵税、抵债。

  二、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1继续抓紧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运用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促进乡镇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2继续积极调整乡镇、村规模。进一步加大乡镇区划调整力度,合理扩大乡镇规模,精简乡镇工作人员,转变乡镇职能。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乡镇区划调整任务。积极稳妥地调整和扩大村级规模,减少村组干部人数,增强村级自我发展能力。在调整村级规模时,既要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标准进行,又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省对村级的专项补助资金将与村级规模调整挂钩,以推动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3全面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全面实行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同时,对乡镇财政所(农税所)由县财政局(或农税局)实行垂直管理。

  4继续化解乡村不良债务,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化解村级债务计划,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在化解乡村债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向农民追缴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和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尾欠。同时,要研究解决乡镇不良债务问题,认真清理乡镇的债权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进行化解。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征管

  1进一步规范涉农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实行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制度、征税收费开票制度。除按规定的程序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外,村组干部一律不准上门征收税费。严禁税费不分、搭车收费和收取税费不开票。大力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及收费公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各有关涉农税费征管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2认真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退耕还林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要根据计税常产和补助粮的标准,落实好退耕还林农业税减免政策;对各类建设征占用耕地并依法办理纳税、免税手续的,要及时按照政策和程序依法核减其面积,不再向农户征收农业税;对未经批准或未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免税手续的各类占地,也要及时核减农户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一律不得再向土地被占用的农户征收农业税,更不得将这部分税款向其他农户分摊。加强对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计税面积,切实解决“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

  3进一步调整有关涉农收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一费制”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农村电价政策,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的地区,全面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按表计量收费。进一步落实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政策,坚持计量收费,用水缴费,不用水的不缴费。除对办理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业的农机按规定收取农机养路费外,对其他农机一律免征农机养路费。

  4继续组织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生产性水电费、农民建房收费等要列入专项治理范围,进行重点整治。

  5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一事一议”,不得突破筹资筹劳上限,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公益事业,不得超范围筹资筹劳,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不得只收钱不办事,乡镇不得平调和挪用村内“一事一议”资金。

  四、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严格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农民负担方面存在问题多、群众反映大、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地方,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限期整改到位。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对严重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予以公开曝光,并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农民负担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受理、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农村税费改革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推进本系统的配套改革,并按照《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任务分解表》(见附表)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农业税附加、降低农业税税率、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物价和各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收费政策宣传,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人事、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继续抓紧抓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和乡镇区划及村级规模调整等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同时,要加强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建设,进一步转变乡镇职能,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重点查处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配套改革任务重、难度大、问题多,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继续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同时要加强和充实税改办力量,安排专职人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税改办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附表: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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