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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不同意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物价局申请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批复

鄂财函[2004]106号

颁布时间:2004-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十堰市财政局、物价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申请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请示》(十财办发[2004]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法律条文。

  二、《煤矿安全规程》、《湖北省煤矿救护实行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系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依据。

  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有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2]29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的有关规定,不同意你市关于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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