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函[2004]106号
颁布时间:2004-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十堰市财政局、物价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物价局关于申请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请示》(十财办发[2004]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法律条文。
二、《煤矿安全规程》、《湖北省煤矿救护实行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系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依据。
三、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程序管理有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2]29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的有关规定,不同意你市关于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