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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废止]

皖国税函[2003]809号

颁布时间:2003-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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