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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1号

颁布时间:2001-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市、地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第三条 考核内容:完成任务、组织领导、征收管理(包括执行政策、基础资料、统计分析、总结调研等)。

  第四条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考核)。详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标准》(附后)。

  第五条 考核评比工作。省地税局根据日常工作记录和检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对年度平均征缴率达90%以上且得分前六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得分未进入前六名、但年度平均征缴率达90%以上的也给予适当奖励。年度平均征缴率未达到90%的,不予奖励,并通报批评。奖励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市、地、县地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考核内容及分值

  完成

  1、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平均征缴率达任务90%以上分别得30分、20分、10分。

  2、每项保险费征缴率每超率一(60分)个百分点完成任务的另加0.5分,三项最高加至5分。

  3、三项社会保险费中,任何一项年平均征缴率未达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60分。

  组织

  1、与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领导分。

  2、建立考核制度,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纳入基层征收单位和(5分)地税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征收

  (1) 执行政策凡超标准(或范围)征收、违反政策规定应收未收或(5分)未按规定批准而擅自减征、缓征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5分。

  (2) 严格征收

  1、三项社会保险费每月征缴率分别达90%以上的得程序及时足6分,其中任一月单项征缴率低于90%的扣0.5分,额入库(10累计扣完6分止。

  2、实行缴费申报的得2分,否则不分)得分。

  3、对缴费单位实行缴费登记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票据使用范围的得1分,票据填开不规范或丢失的不得分。

  (3) 建立健全

  1、建立社会保险费登记底册的得2分。

  2、建立征收管理征收基础资台帐并且数据真实完整的得2分。

  3、建立征收清册(35分)料(6分)的得2分。以上缺项相应扣分,直至扣完6分。

  (4) 统计分析

  每月8日前按规定上报报送统计分析及报表的得(8分)8分,迟报一天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累计扣完8分止。

  (5) 调研工作

  1、完成省地税局布置的调研任务,及时上报调研报(3分)告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自行开展调研并上报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 工作总结

  年度终了后10日内按要求报送年度社会保险费征(3分)收工作总结的得3分,迟报一天扣0.5分,不符合质量要求扣2分,累计扣完3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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