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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47号

颁布时间:1998-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皖国税发[1998]52号文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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