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在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中加强了地税稽查工作,为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做出了贡献,但是稽查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执法不到位、处罚偏轻的问题比较突出,去年我省稽查罚款率仅为3.2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年1一5月,全省罚滞率仅为1.4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增收节支电话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保证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就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扫击偷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要案,从严从快处理,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日常稽查工作的开展。重点抓好对个人偷税5万元以上、法人偷税50万元以上以及有税不收或少收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要采取措施,落实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省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收入直接解入省级金库的通知》(财预字[1998]462号)和《省地方税务局直接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规定》(皖地税[1998]136号),建立健全直接查处重大案件上报制度,提高重大案件的立案查处率,各地市应根据当地实际于7月31日前选1一2起大要案上报省局,由省局直接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要发挥群众协税护税的作用,健全举报管理制度,建立举报网络,做好举报工作,及时查处举报案件。要提高选取立案查处对象的准确率,形成查处大要案的强大声势,把打击偷抗税大要案落到实处。
二、严查重罚,提高补罚率。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深、查透、查全、查实,不得以补税代罚款,以加收滞纳金代罚款。对伪造、隐匿帐册而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纳税人,故意进行虚假申报的纳税人,不按财务制度规定乱列成本支出的纳税人,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代扣代缴人,以前年度已经查处本年度又发现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提高罚款比例。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活动,必须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对稽查质量指标的考核,确保省局要求年度查补入库率85%,罚款率10%等项指标的完成。
三、抓好重点稽查,促进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三季度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重点稽查。重点稽查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保险、房屋租赁、承包承租和饮食服务业等方面。各地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重点稽查的具体对象,合理安排稽查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力求有新的突破。
四、建立公告制度,加强宣传。实行税务稽查公告制度,有利于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社会的舆论压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也有利于对税务稽查工作实施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采取公告专栏、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将作出税务处理决定60日后的典型案件,送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月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布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规范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罚款与收缴分离等项规定,依法行政。各地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稽查工作质量,并实行稽查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稽查人员执法的监督检查。为促进各级稽查机构严格依法行政,省局将结合重点稽查对各地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
六、加强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做好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各地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对稽查发现的涉税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同时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案件查处中互通信息,提高稽查效果。
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合理配备稽查人员;解决稽查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改善办案条件,解决稽查部门的经费;支持稽查人员排除阻力、秉公办案,为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