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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政一字[1997]515号

颁布时间:1997-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铜陵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铜地税政一字[1997]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问题

  按照合同鉴定,安徽明达电力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实施总承包,并将大部分工程实施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明达电力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工程的纳税义务人和该工程分包工程的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安徽明达电力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计税营业额为工程的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对于分包业务,由安徽明达公司按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关于勘察设计收入、培训收入、提前完工奖励收入、电力试验收入征税问题

  勘察设计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应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员工培训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范围,应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提前完工奖励收入,是安徽明达公司承包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工程收入计征“建筑业”营业税。

  机组168小时满负荷电力试验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并入“建筑业”中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1、税务登记。安徽明达公司应按《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携带有关证件,抓紧到铜陵市地税局报验税务登记和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申报纳税。安徽明达公司应按税法规定,按期向铜陵市地税局办理申报纳税,并报送财务报表、工程进度表等有关资料。

  此复。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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