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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01]1073号

颁布时间:2001-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征免。

  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契税。此文下发前至2001年1月1日期间已征的契税,应按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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