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2]318号
颁布时间:2002-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了不少措施,注重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绝大多数发票定点印制厂家也都能按照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承印各类发票。总体上看,全省地税发票印制管理工作是好的,但近期省地税局在发票检查中,也发现了发票印制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地税普通发票印制行为,确保地税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发票印制管理工作。发票印制环节在整个发票管理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基础。如果这一环节得不到有效的管理,整个发票管理工作也就得不到保障。为此,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发票印制管理工作,业务主管科室要进一步加大对发票印制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鉴于目前全省地税发票印制企业已基本满足发票印制要求,近期内,各市地税局不得再上报要求审批增加新的发票印制企业。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凡因厂址变迁发生变动的,市地税局要进行严格审查,认为条件合格的,再按程序重新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批;其他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动的,要上报省地税局申请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电脑发票(除省地税局监制的外)由各市地税局在省地税局指定的电脑发票承印企业中自行选择厂家。各市地税局要根据各定点企业质量、价格、安全和生产能力等具体情况。本着节约成本,方便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合理安排电脑发票印制业务。各电脑发票印制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批准印制的发票转给其他厂家(含其他定点印制企业)代印。否则,一经发现,省地税局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
四、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问题下发通知,提出了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为此,省地税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督促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严格执行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是按季直接向省地税局申请领购防伪专用品,严禁私自向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厂家直接采购。二是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严防丢失被盗。严禁印制企业之间私自串用防伪专用品。三是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全国统一防伪措施来使用防伪专用品,绝不能因为节省成本就降低防伪标准。对于不按规定保管、使用防伪专用品,以及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的,省地税局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和印制厂家额外收取其他管理费,同时将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抄报省地税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