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1]32号
颁布时间:2001-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对于加强涉外税收征管、防止跨国偷避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接到省地税局转来的情报后,要立即组织专人核查,查核结果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同时,在核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对情报的保密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涉外税收征管中,如遇需情报交换的情况,且事实清楚、金额较大,可以根据我国与其他国的税收协定,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指定的程序,提出情报交换请求,逐级上报。情报交换请求中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要详细、清楚,要求获取的情报内容要具体、明确。
四、各地要切实做好情报核查情况的登记汇总工作,对情报查处过程中涉及偷避税金额较大的案例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