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118号
颁布时间:2001-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的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的方式解决。
二、国际货代企业,凭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用票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外贸经营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必须委托有国际货代经营的企业作为运输代理,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结算运输费用。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从文到之日起,计算机填开软件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开发(设计),配售给国际货代企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
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