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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业管理的通知

渝民发[2002]3号

颁布时间:2002-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业管理,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社区服务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市社区服务业加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服务业是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由政府倡导,依托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行业。社区服务业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业。本市辖区内的城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是社区服务的主体单位;本市辖区各单位、部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失业人员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的社会保障服务和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实体,可视为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

  各级各类社区服务单位、网点,应依法取得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单位和网点,统一进行登记,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实行行业管理。

  二、社区服务业证书的管理。社区服务业证书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其发放实行“统一政策、逐级申报、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级社区服务单位由市民政局统一登记,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并会同市地税局进行年检,其余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核发,并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年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掌握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范围,并加强管理。凡需办证的单位和实体应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发展社区服务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47号)文的规定办理。三、社区服务经营者凭《重庆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应当按照渝委办发[2001]47号文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服务业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领取社区服务业证书,享受社区服务业优惠政策的社区服务单位、网点,必须坚持社区服务属性和宗旨,不得随意改变服务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确需变更服务性质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收回《社区服务业证书》。对违背社区服务性质、方向的单位,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民政部门收回证书,税务部门取消其减免税优惠。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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