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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582号

颁布时间:2001-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据实税前扣除专项奖金,必须报经市国税局审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20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即城市商业银行奖金按不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奖金)5%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奖金,必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奖金)5%-8%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奖金,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二oo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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