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119号
颁布时间:2001-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解决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所带来的纳税申报日期大幅度缩短的问题,市局在2000年9月发文对2000年10月的征期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今后如遇五一节、十一国庆放长假,也可比照此规定将月征期间延长至上班后的第一周周末,如无特殊情况,以后市局不再另行通知”。近来,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如按上述规定执行,2001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应为5月11日,实际申报日期只有四个工作日,既为纳税人纳税申报带来不便,又使税务机关的日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利,经市局研究决定,2001年5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5月17日和10月17日。今后,若无新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按照休假几日顺延几日的原则确定春节、“五一”、“国庆”所在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若延长日期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休息日,申报期限为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