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208号
颁布时间:2001-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行财产巨灾保险的批复》(财企[2001]1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行财产巨灾保险的批复2001年3月9日 财企[2001]160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们报来的《关于实行财产巨灾保险的请示》(中国石化[2000]安字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海外投资者对你公司财产安全的信心,同意你公司用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总准备金向国内保险公司办理财产巨灾保险。
2、执行此政策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268号)文中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