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渝地税发[2001]196号

颁布时间:2001-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