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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3号

颁布时间:200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1年度报送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为:2000年度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各地应按照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编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库,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加英文大写字母G,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各地的企业代码库数据应于1月25日前,通过税收主干广域网上传省局(计划统计处)。上传数据存放在:centre\jkc\wqg\zjsy\dm目录下。

  三、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于每月20日前,通过税收主干广域网上传省局(计划统计处)。上传数据存放在:centre\jkc\wqg\zjsy\2001目录下。

  四、各地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每个季度向省局报送一篇税源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五、按照总局要求,省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税收计会统“优质快报”竞赛评比的范围,定期通报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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