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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138号

颁布时间:2002-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税收征管法提供了具体贯彻实施的法规保证,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是当前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紧迫任务。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新《实施细则》,做到人人都能熟练掌握新《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准确运用新《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

  二、广泛进行宣传。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宣传、贯彻新《实施细则》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举办讲座、知识竞赛、印制宣传手册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实施细则》,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纳税人熟悉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宣传新《实施细则》的主要精神,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大力开展培训。省局拟于11月初举办全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师资培训班,各省辖市局也要分期分批地开展全员培训,促进广大国税干部掌握新《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坚持为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抓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促使广大纳税人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充分行使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搞好部门协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抓住这次贯彻新《实施细则》的有利时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办法;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进一步落实离境清税制度;要加强与质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为下一步解决税控装置标准以及银行与税务部门双向登录等问题做好基础工作,争取相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全面贯彻落实。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凡与新《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文件、制度,一律停止执行。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税收征管程序的环节、步骤、手续、时限、权限、文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

  新《实施细则》执行后,仍有20多个单项制度、办法尚待出台。各地在新《实施细则》的具体执行中,一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执行中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反馈省局,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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