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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皖国税发[1999]194号

颁布时间:1999-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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