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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190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对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部门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稽查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抓好《实施意见》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统筹规划好稽查与征收、管理的工作关系,确保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落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各地要对照新征管法以及构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对稽查工作的内在要求,理清工作思路,科学界定稽查局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工作职能、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探索实现稽查职能的有效方式。

  三、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考评标准,积极引导稽查工作向打击型转变。要全面认识查补税款和查办案件的关系,将稽查力量引导到着力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上。为保证稽查职能的全面发挥,从2002年起,各市、县国税局不宜给所属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

  四、进一步提高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效率。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分配方案应由稽查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审核,局领导研究决定。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必须按总局规定的范围使用。要积极创造条 件,加大对查办案件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的投入。省局将适时组织对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下期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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