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55号
颁布时间:2000-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强对税务行政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局备查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备查备案工作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纪要等。
2.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制定的税收工作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其下属的稽查分局、税务所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及涉税刑事案件材料。包括: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1)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
(2)受理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文书;
(3)答辩书;
(4)复议决定书;
(5)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2.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材料。
(1)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
(2)答辩状;
(3)裁定书或判决书;
(4)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3.税务行政赔偿案件材料。
(1)赔偿申请书;
(2)赔偿决定书;
(3)是否追偿及追偿结果报告。
4.涉税刑事案件材料
(1)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2)判决书。
(三)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及其下属稽查分局、税务所发生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包括:
1.进行了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1)稽查报告及处罚事项告知书;
(2)听证通知书及听证主持人制作的听证报告;
(3)处罚决定书;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书。
2.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1)稽查报告及处罚事项告知书;
(2)处罚决定书;
(3)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书。
(四)案例评析材料。
1.税务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及涉税刑事案件的案例评析;
2.罚款额超过一万元以及案情复杂、影响面广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认为需要报送的案例评析。
二、备查备案工作报送时限
(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应在接到或知道之日起五日内,或于本单位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一式两份报送。
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年度应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总目录,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
(二)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从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辩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三)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与应诉通知书一起报送;答辩状在应诉单位提交法院之前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四)涉税刑事案件,其《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应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判决书从法院作出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五)进行了听证程序的案件,应于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报送听证通知书、处罚事项告知书和听证主持人制作的听证报告;案件其他材料和处理(处罚)决定书应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应报送的案件材料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六)应报送的案例评析应于案件结束后15日内报送。
三、报送机构和受报送机构应报送备查备案的地方税务法规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应报送的案件材料、案例评析,由各单位法制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报送。
其中,我市地税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诉讼案件,市局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