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4]84号
颁布时间:2004-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于5月28日前将在我省境内的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基本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这类企业包括我省涉外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涉外企业或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采集上述涉外企业基本情况时,请按照《〖CD#2〗市跨省(市)涉外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见附件)分户填报,统计口径以2002年为准。
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请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办法》执行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