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0]125号

颁布时间:2000-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切实凭借此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同时,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条 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对手续不全等不符合条 件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

  二、各地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外汇管理局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加强联系,定期通气,征求意见,并尽快将出具税务凭证的机构名称、电话、经办人以及公章 印模提供给对方。由于部分市、地尚未对涉外税收实行集中管理,应尽快协调、落实此项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做好。

  三、对外国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各项收入,如需按规定征税的,须在售付汇前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国税部门方可出具有关税务凭证。四、为了保证及时向总局报送报告,请各地国税部门务必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贯彻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征补税额、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涉外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