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369号
颁布时间:2001-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毫州、宿州、蚌埠、阜阳、滁州、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调查、测算卷烟生产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前后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按要求填写《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影响收入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7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各地应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落实到卷烟生产企业,并跟踪了解各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对卷烟计税价格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原因造成其与实际销售价格背离较大,确需调整的,应调查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并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