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148号
颁布时间:2002-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各尽其责,严格按本通知和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
二、全疆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经自治区设备招标办公室招标,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中标。安装区域: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HCC188A型税控装置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尔塔拉州、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安装;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KDF-1型税控装置在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州、和田地区安装。
三、加油机税控装置设备费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安装费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非[2001]1024号文件规定每台收取1430元。
四、所有加油站必需在2002年4月30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国税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5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的增值税实施按一般纳税人核算,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计算征收税款,对逾期不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应按规定予以查封。
五、由各级国税局牵头,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等部门,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对加油站企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六、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安装地国税局及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商定安装方案和日程安排,以便同有关部门配合安装。
七、安装地国税局应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
八、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必须与安装税控装置的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售后服务、付款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九、税控装置安装或更换完毕后,必须对其防爆安全性进行检验抽查。检验抽查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抽查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0%,检验抽查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由税控装置改造单位承担。抽查合格的由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给《防爆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等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安装不合格的,责令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立即纠正;属于设备问题,应予更换;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予以排除,做到万无一失。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经贸委将适时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