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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大酒店有限公司加速提取部分资产折旧的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外字[1997]64号

颁布时间:1997-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国税二字[1997]129号《关于上报新疆大酒店有限公司加速提取部分资产折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第三款仅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此新疆大酒店不适用本条 款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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