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9]189号
颁布时间:1999-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抽调稽查、流转税、出口退税、征管、涉外等部门的精干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并由一位主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为了确保专项检查的成效,各地除了按照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外,还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检查:
(一)检查对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填开“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有无销售非自产货物(或假委托加工产品)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问题和有无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内容不实的“专用缴款书”的问题。
(二)检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有无出口未申报纳税的问题。
(三)检查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无不办理免税证明就办理了免税的问题。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地市级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办理核销的,要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四)检查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请)表”对申报(请)表上注明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五)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检查可以分类进行。
对B类出口企业可免予检查,对C类出口企业的检查面不低于80%,对D类出口企业检查面要达到100%。对C类、D类出口企业出口高退税率(即增值税退税率为13%以上的)产品和购进敏感地区敏感货物出口的退税业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有关情况请于1999年12月31日前向区局稽查局书面汇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1号)要求,总局决定1999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产量、销量以及销售收入不入帐、产品化整为零、整车作零部件销售等偷税行为。
(2)检查纳税人受托加工的摩托车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税款。
(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减少税基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逐月申报、纳税,对其欠税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手续等报批;对超过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外贸、工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
2.检查内容:
(1)检查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税,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税、骗税行为。
(2)检查企业是否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专用税票、假报关单进行骗税。
(3)检查出口企业是否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
(三)处罚要求
1.对本次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确认骗税的,一律停止退税,已退税款限期追回。
2.对认定为偷税、骗税的,罚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查补税款的1倍,并按规定课征滞纳金;查补税款与罚款的入库率不得低于85%.
3.有涉税犯罪嫌疑或确认偷税、骗税且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2000年1月底以前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总结报告。同时要求: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消费税、对出口企业和生产、供应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专项检查的总结分别抄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管理司。
附件:1.摩托车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骗取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