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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应于2004年2月10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新闻媒体向纳税人发布关于欠税要予以公告的通知,要在通知中告知纳税人,对欠税实行公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税务机关强化对欠缴税款的管理,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而制定的规定,同时告知纳税人欠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各县(市、区)局应于2004年2月20日前依法组织对纳税人截止2003年底的累计欠税进行认真的清理,要分清欠税时间、税种、欠税金额和情形,与纳税人逐项进行核对和确认,并于2004年2月29日前函告纳税人(《欠税告知书》式样见附件1)。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欠税发生的时间顺序,在《欠税告知书》后附清单(式样见附件2)一并通知纳税人。

  三、欠税分为三种情形进行清理:在批准延期缴纳期限内的欠税,超过批准延期缴纳期限的欠税,经申请未批准或未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欠税。对第一种情形的欠税,不需函告纳税人。对上述情形需要加以说明的,请在上报欠税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时,以书面形式另附说明。

  各地的欠税清理情况统计表及说明,请于3月10日前上报省局。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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