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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54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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