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72号

颁布时间:2004-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总局加强税源监控,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大举措。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组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通过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分布状况,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督导,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狠抓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立即行动,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组织广大国税干部深入学习,正确理解和认真落实《办法》。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办法》颁布实施的宣传工作,把《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各大报刊、媒体上刊登《办法》全文,各县、市、区局应将《办法》在各办税服务厅公开张贴,并指导纳税人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对于《办法》中的下列问题省局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方式的问题。《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经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由于有关条  件不具备,我省仍采取国、地税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问题。我省国税机关在执行《办法》规定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81号)的要求对纳税人进行赋码。对同一个个体工商户在多处设立经营地点的,原采取在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加“-1”、“-2”……等标记进行分别赋码的,现改为在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加“01”、“02”……等标记进行分别赋码。凡未按上述方法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必须尽快修正原编码,对所有纳税人都必须按新的编制方法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三)关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供证件、资料的问题。《办法》第十三条  第六款规定:“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我省明确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本着方便纳税人、简化手续的自行确定。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