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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湘国税函[2004]102号

颁布时间:2004-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计统司又以(进便函[2004]15号)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税发明电[2004]8号)的通知》为了及时贯彻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做出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目前正值出口退税清算期,新旧退税机制过渡的特殊时期,大部分市、州可能将企业2004年度1~3月出口货物集中在4月15日前申报,但不得因此拖延办理“免抵”调库。对于企业1、2月份的出口货物,各市、州负责退税审批部门可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8号)通知所列公式进行计算,无法得知留抵税额的结合企业上年度免抵情况测算免抵税额,并将有免抵税额的企业按调库所在税务机关分类造册,分别于2月23日、3月23日前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由办理调库的税务机关分别于2月25日、3月25日前通知国库办理完毕调库手续。

  二、对于2004年度3~11月的出口货物,企业应正常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批部门可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和企业申报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的留抵税额,按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免抵税额,于每月23日前,将上月出口货物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由办理调库的税务机关于每月25日前通知国库办理完毕上月的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三、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额大的或不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数额影响当期收入的市、州,每月可依据海关出口电子信息(或企业当月申报明细表)按下列公式计算上月“免抵”调库税额:进料加工免抵退税额=进料加工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出口耗用免税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免抵退税额+进料加工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额四、对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批机关应按《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湘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计算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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